根据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主要由行使审判职能的各级法院和行使检控职能的以律政司为代表的其他机关构成。
香港司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和第2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独立的司法体系,因此香港的警务工作和刑事司法由香港警务处和香港司法机构负责。
对在港澳地区违反当地法例、非法居留、非 法就业以及行骗等从事非法活动人员,或者逾期不归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处 以1至5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境申请的处罚。
现在抓到主要惩罚是罚款。可以用拘留代替,3-5年里不许到香港。
1、香港法院组织系统分为三级:基层法院组织。由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裁判法院是香港最初级的刑事法院,可以聆讯的控罪包括简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诉罪行。裁判法院可审理多种刑事可公诉罪行及简易程序罪行。
2、香港法院组织系统分为三级:(1)基层法院组织。由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2)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3)终审法院。
3、香港高等法院 (High Court, *** 移交前称为更高法院 ,1997年回归后因与中国更高人民法院冲突而更名)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一个法院,由两部份组成: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
4、简单的说法院分四级,我国审判体系是四级两审终审制。四级为:全国更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各市(除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的基层人民法院。
5、法院分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更高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之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另外香港的太平绅士分为官守太平绅士、非官守太平绅士、新界太平绅士三种,三者只是在产生程序和条件上有差异,与职能及地位上没有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