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
1、以《教育法》的规定为基础,《教师法》则对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2、国家对民办学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首先是由于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以及创造条件使公民接受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是 *** 的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之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 *** 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3、第五十条 人民 *** 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一条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 *** 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4、”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 *** 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 ***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5、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